继承日本房产要交多少遗产税?非居民继承人的申报与纳税管理人
越来越多在日本拥有房产的亲属过世后,继承人却常年居住在海外。住在海外并不代表和日本的遗产税无关——原则上只要财产所在地是日本,无论继承人住在哪里,通常都会产生申报义务。
不过在实务中,基础扣除额的计算、申报期限、能否适用各种特例、是否需要选任纳税管理人等,都和纯粹的境内继承有不少不同之处。本文围绕居住在海外的继承人,梳理需要注意的要点。
遗产税由谁承担、大概要交多少?
遗产税是对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的财产总额,扣除基础扣除额后的余额征税。作为一般参考,基础扣除额的计算公式是「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人数」。总额未超过这个门槛时,原则上不会产生遗产税纳税义务。
但要判断是否超过门槛,需要先按遗产税评估价值(相当于市价)清点包括房产在内的所有财产。日本的房产在实务上通常以路线价或固定资产税评估额为基础进行评估。
可作参考的数字
- 基础扣除额计算公式
- 3000万+600万×人数
- 遗产税申报及纳税期限
- 10个月
- 遗产税税率区间
- 10〜55%
随法定继承人人数变化
自知悉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算
按取得金额分级累进
住在海外的继承人也有申报义务吗?
是否属于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取决于继承人本人的国籍、住所,以及被继承人(去世者)的住所与国籍履历。即便继承人没有日本国籍、也不在日本居住,只要通过继承取得了位于日本境内的房产,通常仍需就该财产承担遗产税申报义务。
「人在海外,就和日本税务机关无关」这种想法,日后可能带来滞纳税或无申报加算税等后果。继承开始后,建议尽早确认每位继承人各自的纳税义务范围。
相关法律依据
- 《遗产税法》第1条之3
- 规定了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的个人中,哪些范围的人属于遗产税纳税义务人。根据国籍、住所状况的不同,需课税财产的范围(境内外全部财产,还是仅限境内财产)也会不同。
- 《遗产税法》第2条
- 根据纳税义务人的类别,规定了应课征遗产税的财产范围。
- 《遗产税法》第22条
- 继承财产原则上按继承开始时的时价进行评估。实务上依据日本国税厅的财产评估基本通达,土地通常采用路线价等方式评估。
- 《遗产税法》第27条
- 遗产税申报书须在知悉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10个月以内提交。
- 《遗产税法》第62条
- 在日本境内没有住所的继承人等,须选任纳税管理人并向税务署长申报。
住在海外也能适用小规模宅地特例吗?
被继承人生前居住的自宅用地,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大幅减少评估额,这就是「小规模宅地等特例」。但该特例的适用条件相当细致,例如取得房产的继承人是否与被继承人同住,或者是否符合一定期间内在日本境内没有自有住宅的「无房继承人」条件等。
长期居住海外的继承人,往往难以满足这些条件而无法适用该特例。由于是否适用该特例会大幅影响评估额乃至最终税额,建议尽早梳理各继承人的居住状况,并逐一确认适用可能性。
遗产税税率速算表(部分摘录,仅供参考)
| 按法定继承份额计算的取得金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额 |
|---|---|---|
| 1000万日元以下 | 10% | — |
| 3000万日元以下 | 15% | 50万日元 |
| 5000万日元以下 | 20% | 200万日元 |
| 1亿日元以下 | 30% | 700万日元 |
| 2亿日元以下 | 40% | 1700万日元 |
纳税管理人是做什么的?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在日本境内没有住所的继承人,需要选任一名「纳税管理人」作为在日本办理申报、纳税事务的对接窗口,并向所辖税务署申报。纳税管理人一般由居住在日本的亲属担任,也可以委托税理士。
申报时除户籍相关材料外,通常还需要能够替代日本在留证明的文件——例如由日本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签名证明、在留证明,或由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宣誓书(affidavit)等。这类材料的取得往往比较费时,建议在继承发生后尽快着手准备。
常见疏漏与应对
✕以为人在海外就与遗产税无关,结果错过了10个月的申报期限。
→在知悉继承开始的第一时间,确认是否存在境内财产以及自身的纳税义务范围。
✕以为小规模宅地特例可以适用而推进遗产分割协议,事后才发现不满足适用条件。
→在敲定分割协议前,先请税理士确认各继承人的居住状况及特例适用条件。
✕未选任纳税管理人便回到海外,导致税务署的联络与退税手续被搁置。
→在提交遗产税申报前,先选任纳税管理人并向所辖税务署申报。
✕低估了签名证明、在留证明等材料的办理时间,临近申报期限才匆忙准备。
→尽早预约驻外使领馆的相关手续,并按所需材料倒推安排时间表。
继承发生后的确认清单
- 已确认被继承人及各继承人的国籍与住所履历
- 已清点日本境内的房产、存款等各项财产
- 已与基础扣除额(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人数)进行比较
- 已确认房产的遗产税评估额(路线价等)
- 已确认是否符合小规模宅地等特例的适用条件
- 已选任纳税管理人并向税务署申报
- 已着手办理在留证明、签名证明等所需材料
- 已确定委托办理申报的税理士
常见问题
- Q. 如果全体继承人都住在海外,还需要申报吗?
- A. 只要存在日本境内的遗产,即便全体继承人都住在海外,通常仍需承担申报义务,且可能需要各自选任纳税管理人。
- Q. 如果10个月的申报期限内无法完成遗产分割怎么办?
- A. 可以先按法定继承份额暂时申报并纳税,之后再通过更正请求或修正申报进行调整。具体做法建议咨询税理士。
- Q. 会不会在日本和居住国被双重征税?
- A. 这取决于居住国的遗产税/继承税制度以及是否存在相关税收协定。关于消除双重征税的方式,建议咨询熟悉两国税务的专业人士。
- Q. 如果打算尽快出售继承来的房产,除遗产税外还要注意什么?
- A. 除遗产税申报外,出售时还会涉及转让所得税以及针对非居民卖方的预扣税。建议提前确认取得成本如何从被继承人处继承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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