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外汇款到日本会被课赠与税吗?家人间资金往来需要申报的情况
在日本购房或开始生活时,接受住在海外的父母、配偶资助购房款或生活费,是很常见的情况。很多人会想当然地认为「家人之间的钱来往,跟税没关系」,但超过一定金额的资金转移,实际上可能被认定为应税赠与。
本文整理谁在原则上需要缴纳日本的赠与税、来自海外的汇款是如何被税务局掌握的,以及税额的大致计算方式与申报流程。具体结论会因个人情况而不同,实际计划资金转移前,建议以此文为起点,进一步咨询税理士。
谁需要缴纳日本的赠与税?
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一般是根据受赠人(收到财产的一方)在受赠当时是否在日本拥有住所来划分的。如果受赠人在日本有住所,无论赠与财产在日本境内还是境外,原则上全部财产都会被计入课税对象(称为居住无限纳税义务人)。
另一方面,即使受赠人在日本没有住所,如果具有日本国籍,且在赠与前10年内曾在日本拥有住所等,也可能就境外财产一并被课税。若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在日本均无住所,原则上只有位于日本境内的财产才是课税对象,但具体判定会因各自的在留状况而有所不同,实务上建议在汇款前把在留资格、居住期间等具体情况告知税理士确认。
海外汇款,税务局真的会知道吗?——境外汇款申报制度
有人认为「反正是从海外汇的钱,日本税务局不会知道」,但实际上日本设有金融机构就超过一定金额的境外汇款向税务局申报的制度。具体来说,通过汇兑交易进行的境外汇款如果超过100万日元,经手的金融机构原则上需要在次月月末前向所辖税务局提交《境外汇款等申报书》。
也就是说,即使把超过100万日元的汇款拆分成多笔,金融机构一方仍然会留下记录。税务局有能力将汇款记录与申报内容进行比对,因此如果按照「不申报就不会被发现」的前提来规划属于赠与性质的资金往来,实务上风险相当高。
值得记住的数字(大致)
- 境外汇款申报书的提交门槛
- 100万日元以上
- 历年课税的基础扣除额(特例)
- 110万日元
- 赠与税申报・纳税期间大致时间
- 2/1〜3/15
- 非居住者仍可能被课税的参考期间
- 10年以内
金融机构向税务局申报的汇款金额标准
依据租税特别措置法的特例;超出部分才需课税
赠与发生次年
以赠与前是否在日本拥有过住所为判断基准
赠与税怎么计算?——历年课税与相续时精算课税
日本赠与税的课税方式,大体上分为历年课税与相续时精算课税两种。历年课税是把一年内(1月1日〜12月31日)收到的赠与总额减去基础扣除额后,按累进税率计算税额的方式。基础扣除额,在相续税法本法中规定为60万日元,但据租税特别措置法的特例,实务上按年110万日元执行。
相续时精算课税,则是针对父母/祖父母对子女/孙辈的赠与,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选择适用的制度。选择适用后,当年及以后的赠与在扣除110万日元的基础扣除额后计税,并在将来发生继承时,把已赠与的财产与遗产合并进行最终精算。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选择该制度,通常就不能再改回历年课税,因此哪种方式更有利,需要结合赠与目的、金额以及未来遗产规模综合判断,很难一概而论。
历年课税与相续时精算课税的区别(大致对比)
| 历年课税 | 相续时精算课税 | |
|---|---|---|
| 基础扣除额 | 每年110万日元 | 累计2,500万日元特别扣除+每年110万日元 |
| 适用对象 | 无特别限制 | 原则上限于父母/祖父母对子女/孙辈的赠与,且需满足一定条件 |
| 税率 | 累进税率 | 超出特别扣除部分按统一税率计税 |
| 继承时的处理 | 原则上不计入遗产(临终前一定期间内的赠与除外) | 已赠与财产会并入遗产进行最终精算 |
| 能否改回 | 无需特别手续 | 一旦选择,通常无法改回历年课税 |
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汇款也会被课赠与税吗?
「反正是一家人,不会有赠与税」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所谓「名义存款」(实际出资人与账户名义人不一致的存款),以及父母承担部分购房款等情况,实质上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尤其是接受海外家人大额汇款用于购房,却将不动产登记在收款人一人名下的情况,更需要谨慎确认是否构成应税赠与。
婚姻关系持续20年以上的夫妻之间,如果赠与自住用不动产、或赠与购买自住不动产所需的资金,在基础扣除额之外,还设有最高2,000万日元的配偶特别扣除。不过,婚姻年限要求及适用手续等条件较为细致,若可能适用,实务上建议就具体条件向税理士逐一确认。
主要法律依据
- 相続税法 第1条の4
- 根据受赠人在受赠当时是否在日本拥有住所等情况,划分赠与税纳税义务人的类别,并据此确定课税财产的范围。
- 相続税法 第2条の2
- 就不同类别的纳税义务人,分别规定赠与税的课税财产范围。
- 租税特别措置法(历年课税基础扣除额特例)
- 就历年课税的基础扣除额,以特例形式将相続税法本法规定的60万日元改为按年110万日元执行。
- 相続税法 第21条の9〜第21条の18(相续时精算课税)
- 规定相续时精算课税制度的适用条件、基础扣除额,以及继承时的最终精算方式。
- 相続税法 第21条の6(赠与税配偶者扣除)
- 就婚姻关系20年以上的配偶间赠与自住用不动产等,规定在基础扣除额之外的特别扣除。
- 《为确保内国税适当课税的境外汇款等申报书提交法》第4条第1项
- 规定金融机构就超过100万日元的境外汇款,须向税务局提交境外汇款等申报书。
常见疏漏与应对
✕把父母的汇款当作「借款」处理,但既没有还款记录也没有借据,税务调查时被实质认定为赠与。
→如果打算按借款处理,应签订金钱借贷合同,并按约定的还款期限、利息实际执行还款。
✕以为把汇款拆成多笔、每笔不超过100万日元就不用申报,却忽略了全年累计受赠额已超过基础扣除额。
→应以一年内(1月1日〜12月31日)受赠总额来判断是否超过基础扣除额,而非单笔金额。
✕购房首付款的一部分由父母承担,却把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没有意识到这部分出资可能被视为赠与。
→可按出资比例办理共有登记,或者明确按赠与处理并进行申报。
✕选择相续时精算课税后,才发现无法改回历年课税,原有的资金安排落空。
→相续时精算课税一旦选择通常无法改回,选择前应一并考虑未来遗产规模等因素。
海外汇款前建议确认的事项
- 确认了受赠人在受赠当时是否在日本拥有住所
- 试算了全年受赠总额是否超过基础扣除额(每年110万日元)
- 如按借款处理,已准备好金钱借贷合同
- 确认了是否符合配偶特别扣除等可用特例的条件
- 了解了触发境外汇款等申报书提交义务的汇款金额(超过100万日元)
- 了解相续时精算课税一旦选择,通常无法改回历年课税
- 已将具体的在留状况、汇款目的告知税理士以确认课税关系
常见问题
- Q. 用父母的钱作为临时借款,之后再还清,是否就不用交赠与税?
- A. 如果确实按约定偿还,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赠与;但若没有还款记录或借据,税务调查中仍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如果打算按借款处理,签订合同并实际还款很重要。
- Q. 如果忘记申报赠与税该怎么办?
- A. 发现后应尽早咨询税理士,主动办理期限后申报,这样有可能减轻无申报加算税。相比放任不管,及早处理通常更为稳妥。
- Q. 外国籍人士在日本居住,也会成为赠与税的课税对象吗?
- A. 无论国籍如何,只要在受赠当时在日本拥有住所,原则上都会成为赠与税的纳税义务人。在留资格的种类本身通常不是直接的判定标准,但个别情况会影响判断结果,建议逐一确认。
- Q. 每次汇款都不超过100万日元,是不是就没问题?
- A. 即使单笔汇款金额低于境外汇款申报书的提交门槛(100万日元),只要全年受赠总额超过基础扣除额,仍可能构成应税赠与。把汇款拆分成多笔,通常并不能规避赠与税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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