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簽證需要哪些條件?2025 年 10 月改正後的要件整理
經營管理是面向在日本從事公司經營或事業管理的外國人的在留資格。2025 年 10 月 16 日施行的改正大幅提高了上陸許可標準,沿用此前資訊擬定的方案已經無法成立。請先從現行要件確認起。
2025 年 10 月的改正改了什麼?
此次修訂不只調整資本額水準,還涉及常勤職員、日語能力、經營經驗以及事業計劃的確認方式。此前是「資本額 500 萬日圓以上,或常勤職員 2 名以上」的二擇一,改正後資本額與雇用兩項須同時滿足。
2025 年 10 月 16 日施行的主要變更
| 項目 | 改正前 | 改正後 |
|---|---|---|
| 資本額等的金額 | 500 萬日圓以上 | 3,000 萬日圓以上 |
| 常勤職員 | 與資本額要件二擇一(2 名以上) | 1 名以上(須與資本額要件同時滿足) |
| 日語能力 | 無要求 | 本人或常勤職員達 B2 相當(N2 以上等) |
| 經營經驗 | 無要求 | 3 年以上經驗或經營領域碩士等 |
| 事業計劃 | 任意 | 須經中小企業診斷士、會計師、稅理士等確認 |
| 事業所 | 相對寬鬆 | 須確保獨立的事業所 |
現行標準要點
- 資本額等的金額
- 3,000萬日圓以上
- 常勤職員
- 1名以上
- 既有持有者的過渡措施
- 3年
改正前為 500 萬日圓
須與資本額要件同時滿足
至 2028 年 10 月 16 日
相關法律依據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之二「經營・管理」
- 規定該在留資格適用於在日本經營事業或從事事業管理的活動。
- 上陸許可基準省令(2025 年 10 月 16 日施行的改正)
- 規定了資本額等金額、常勤職員雇用、日語能力、經營經驗與事業所確保等標準,本次改正大幅提高了各項水準。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
- 規定上陸條件之一,是申請所涉活動須符合基準省令的要求。
已經持有該簽證的人怎麼辦?
對既有在留資格持有者設有至 2028 年 10 月 16 日的過渡措施,實務上在更新時會要求逐步符合新標準。具體到更新時點需要滿足到什麼程度,個案差異很大,建議盡早諮詢專業人士。
資本額該如何說明?
資本額須達到「足以支撐獨立事業性」的規模。僅把錢放在帳戶中並不充分,重要的是能以書面說明匯款路徑與資金來源(Source of Funds)。若為境外匯入,應保留可完整追溯原始資金、經由哪些帳戶、何時入帳的一整套文件。
不動產投資能被認定為真實事業嗎?
僅有持有並不足夠,須設計為租賃經營、物件收購與出售等具有持續性的事業活動。投資人本人的參與程度、收支計劃與雇用計劃會被綜合審查。即便以不動產租賃為主業,為開展管理業務而確保獨立辦公場所,仍是現實中的關鍵論點。
常見疏漏與對策
✕依據改正前資訊以 500 萬日圓設立法人,到申請階段才發現未達標準。
→設立前先確認現行基準省令,擬定資本額與雇用同時滿足的方案。
✕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不齊,無法舉證資本額的出處。
→自匯款之前就保存可追溯原始資金、匯款路徑與入帳日期的整套文件。
✕以虛擬辦公室或住宅一室申請,被認定不符合事業所要件。
→租賃或持有獨立事業所,使經營實態可被確認。
✕自行撰寫事業計劃書提交,未經專業人士確認。
→準備經中小企業診斷士、會計師、稅理士等確認過的計劃書。
申請準備檢查清單
- 已確認現行基準省令下的各項要件
- 已擬定滿足 3,000 萬日圓以上的資金方案
- 已準備 1 名以上常勤職員的雇用計劃
- 本人或常勤職員的日語能力已可舉證
- 已備妥 3 年以上經營經驗或相應學位的證明
- 已確保獨立的事業所
- 已取得經專業人士確認的事業計劃書
- 已備齊佐證資金來源的整套文件
常見問題
- Q. 改正從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 A. 2025 年 10 月 16 日施行。自該日起的新申請,原則上適用新標準。
- Q. 已經持有經營管理簽證怎麼辦?
- A. 設有至 2028 年 10 月 16 日的過渡措施,更新時會要求逐步符合新標準。個別情況請諮詢專業人士。
- Q. 日語能力要求由誰來滿足?
- A. 現有說明為申請人本人或常勤職員之一達到 B2 相當即可。詳情請以申請時點的最新資訊為準。
- Q. 只做不動產租賃能拿到許可嗎?
- A. 僅有持有在事業實態上偏弱,需要設計為持續性的事業活動,並有計劃與體制加以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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