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投資發布日期

「租金保證」會一直不變嗎?簽約前要核對的條文

考慮收益型房產時,「租金保證」「全額包租」這類說法常給人安心感。這種模式下,轉租公司向屋主整棟承租房屋,統一負責招租與日常管理,並依合約約定支付租金給屋主,即使空置也照付。

但「保證」這個詞帶來的印象,和合約的實際內容之間可能有落差。租金並不會永遠固定不變,圍繞解約與續約的話語權,在屋主與轉租公司之間也未必對等。本文整理簽約前應確認的調整機制,以及背後的法律依據。

轉租和一般的委託管理有什麼不同?

在一般的委託管理合約下,屋主與房客直接簽訂租賃合約,管理公司只是代為招租、清潔、處理客訴等業務。空置風險與租金漲跌,原則上仍由屋主自行承擔。

而在轉租(特定賃貸借合約)模式下,屋主與轉租公司先簽訂一份「Master Lease 合約」(整棟租賃合約),轉租公司再把房屋分租給各個房客。從屋主的角度看,合約對象只有轉租公司這一家,不論有沒有空置都能依約收到租金——這正是「租金保證」說法的由來。但這筆租金,合約上並不保證永遠維持同一金額。

「保證」的租金,什麼時候會重新評估?

許多轉租合約中都設有可定期調整租金的條款(租金改定條款)。具體年限因合約而異,但實務上常見的是每隔數年評估一次。若周邊行情下跌,轉租公司有可能向屋主提出降低租金的要求。

即使合約裡沒有明確的調整條款,也不代表租金能永遠固定。日本《借地借家法》規定,因經濟情勢變動等原因導致租金顯失合理時,當事人可以就未來的租金提出增減請求,而這項規定被認為同樣適用於轉租公司與屋主之間的合約(詳見下文)。

簽約前值得留意的幾個參考點

租金改定條款的常見週期
每隔數年評估一次

以合約約定為準,這是實務上常見的參考值

合約上的直接對象
1

只有轉租公司,屋主與各房客之間不產生直接合約關係

屋主一方解約的難易度
解約並不對等

依《借地借家法》,屋主一方解約需要具備正當理由

合約解除,哪一方比較容易做到?

屋主容易忽略的一點,是解約難易度的不對稱。因為轉租公司在法律上處於「承租人」的地位,依《借地借家法》,出租人(屋主)一方要提出解約或拒絕續約,一般需要具備正當理由。即便對管理狀況不滿,屋主單方面因自身原因終止合約,一般被認為並不容易。

日本最高法院在2003年(平成15年)10月21日的判決中認定,以轉租為目的整棟承租建物的 Master Lease 合約,同樣適用《借地借家法》。該判決指出,在判斷降租請求是否成立時,應綜合考量當初約定租金的經過、自動漲租條款設立的背景、屋主一方建築資金還款計畫等因素——也就是說,簽約時的說明與經過,在日後的降租協商中依然具有意義。

主要法律依據

《借地借家法》第32條
規定因經濟情勢變動等原因導致租金顯失合理時,當事人可以就未來的租金提出增減請求。判例認定該條同樣適用於轉租合約(最高法院2003年10月21日判決)。
《借地借家法》第28條
規定出租人一方要拒絕續約或提出解約,需要綜合考量雙方使用房屋的必要性等多項因素後認定的正當理由。
《賃貸住宅管理業務等適正化法》第28條
禁止特定轉貸事業者(轉租公司)及招攬人員,就租金、維護方式、解約事項等作出明顯與事實不符、或讓人誤以為格外優惠的宣傳。
同法第30條
規定特定轉貸事業者在簽訂特定賃貸借合約前,必須交付並說明記載合約內容與履行事項的書面文件(相當於重要事項說明)。
同法第31條
規定在特定賃貸借合約簽訂時,也必須另行交付記載租金、合約期限等內容的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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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前應收到什麼書面文件?

依《賃貸住宅管理業務等適正化法》,轉租公司(特定轉貸事業者)有義務在簽約前交付相當於重要事項說明的書面文件,並在簽約時另行交付書面文件。聽取說明時,建議重點核對租金調整的條件、解約相關事項,以及維護費用由誰承擔。

不要只聽口頭說明,實務上的要點是核對書面文件是否與業務員的口頭說明一致。如果書面記載與口頭說明有出入,應當場提問,必要時把文件帶回去再仔細研究。

委託管理方式與轉租方式的主要差異(一般性整理)

項目委託管理方式轉租(特定賃貸借)方式
租賃合約對象與房客直接簽約與轉租公司簽約(轉租公司再與房客簽約)
空置期間的租金收入屋主承擔空置風險一般仍可依合約收到租金
租金調整取決於與房客協商或行情多數依調整條款定期評估
屋主一方解約取決於合約約定依《借地借家法》,需要具備正當理由

常見疏漏與對策

  • 僅憑「租金保證」這幾個字,就認為租金會永遠維持同一金額。

    核對合約中的租金改定條款,並向仲介或轉租公司確認調整週期、條件與過往的實際調整紀錄。

  • 對管理狀況不滿,以為屋主可以單方面解約,卻不知道需要具備正當理由。

    簽約前確認屋主一方解約所需的條件,以及違約金、通知期限等內容。

  • 在沒有收到簽約前書面文件(重要事項說明)的情況下,僅憑口頭說明就簽了合約。

    按照賃貸住宅管理業法的要求,取得簽約前與簽約時的書面文件,並核對是否與條文一致後再簽約。

  • 只看到合約期限較長就放心,忽略了每隔數年就會評估一次的租金調整條款。

    認識到合約期限與租金固定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條款,兩者都要分別確認。

考慮簽訂轉租合約前的確認清單

  • 已確認租金改定條款的評估週期與條件
  • 已確認屋主一方解約所需的條件、違約金與通知期限
  • 已收到簽約前的書面文件(相當於重要事項說明),並核對內容是否屬實
  • 已另行收到簽約時的書面文件
  • 已確認維護費用由屋主還是轉租公司承擔
  • 已向轉租公司詢問過往租金調整的實際紀錄
  • 已請專家(律師或有資質的賃貸不動產經營管理士)對合約內容做第二意見核查

常見問題

Q. 簽了轉租合約就完全沒有空置風險了嗎?
A. 一般仍可依合約收到租金,但租金本身可能依調整條款被重新評估,因此「收入不會歸零」和「收入金額不會變」是兩回事。
Q. 轉租公司提出降租要求,我必須照單全收嗎?
A. 依《借地借家法》,降租請求一般透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可能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屋主沒有必須全盤接受對方提出金額的義務,可以要求對方說明依據。
Q. 屋主可以隨時解約嗎?
A. 依法律規定,出租人一方提出解約或拒絕續約,一般需要具備正當理由,通常被認為條件比管理公司一方的解約更嚴格。也請同時核對合約中約定的解約條款。
Q. 如果沒有收到重要事項說明會怎樣?
A. 《賃貸住宅管理業務等適正化法》要求簽約前與簽約時都必須交付書面文件,違反時可能成為主管機關指導等處分的對象。簽約前請務必確認自己是否已收到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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