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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日本開公司定居?「經營・管理」簽證的新要求與準備重點

想在日本創業並長期居住,或設立法人持有房產以取得在留資格,「經營・管理」是常見的選擇。不過,相關標準已於 2025 年 10 月 16 日修訂,要求比以前嚴格許多。

本文依一般參考標準,整理修訂後的主要要求、對現有許可持有者的過渡措施,以及申請前需要確認的事項。

「經營・管理」簽證到底改了什麼?

修訂前,資本額 500 萬日圓以上是常見的參考線;修訂後,原則上要求資本額(出資總額)達到 3,000 萬日圓以上。同時還新增了僱用 1 名以上常勤職員、具備一定日語能力、擁有經營經驗或相關學歷等要求。

事業計畫書也需要附上經中小企業診斷士、會計師、稅理士等專業人士確認的版本。實務上,資料準備所需時間往往比以前更長。

修訂後需要記住的數字

資本額(出資總額)
3,000萬日圓

修訂前參考線為 500 萬日圓

常勤職員
1名以上

以日本人、永住者等為對象

現有許可者的過渡期
3年

至 2028 年 10 月 16 日

申請人本人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般而言,申請人需要有 3 年以上的經營或管理經驗,或者擁有與經營管理、相關業務領域對應的博士、碩士或專業學位。

日語方面,申請人本人或常勤職員中至少有一人,需達到日本語能力測驗 N2(相當於 CEFR B2)的水準,這是目前的參考標準。各案例的實際作業可能存在差異,申請前請查看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最新資訊。

辦公室和公司實體需要做到什麼程度?

原則上,需要有能夠持續營運的獨立營業場所。如果把自家一個房間當辦公室,審查時往往會重點檢視居住與辦公空間是否明確區分。若是承租房屋,務必確認合約是否允許作為事業用途使用。

資本額來源的證明資料同樣重要,例如匯款紀錄和存款流水。對於海外匯款,要能說明是誰的資金、何時、經由哪條路徑匯入。

依據的法令與標準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 別表第一之二「經營・管理」
規定了經營・管理在留資格可從事的活動範圍。
同法 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
上陸許可時,要求活動符合省令規定的標準。
同法 第 20 條
申請變更在留資格的程序依據。
同法 第 21 條
申請更新在留期間的程序依據。

e-Gov 法令檢索

現有許可者與新申請有什麼不同?

新申請與現有許可者更新的差異(參考)

項目新申請現有許可者更新
資本額原則上 3,000 萬日圓以上過渡期內結合經營狀況等綜合判斷
常勤職員1 名以上過渡期內結合經營狀況等綜合判斷
事業計畫書需經專業人士確認更新時說明事業的持續性
時間節點適用修訂後新標準過渡期至 2028 年 10 月 16 日

即使在過渡期內,也建議提早規劃增資和招募,以便向新標準靠攏。具體處理因個案而異,建議向行政書士等有資格的專業人士確認。

常見疏漏與對策

  • ✕備妥了 3,000 萬日圓資本額,卻沒有能證明來源的匯款紀錄或存款流水。

    →依時間順序整理資金來源與路徑,儘早備齊存摺和匯款明細。

  • ✕以自宅兼辦公室申請,說不清與居住空間如何區分。

    →承租獨立的營業場所,並簽訂允許事業用途的租賃合約。

  • ✕打算僱人,卻沒有確認對方的在留資格是否符合要求。

    →事先向專業人士確認所僱人員是否符合標準。

申請前檢查清單

  • 已確認資本額金額及來源證明資料
  • 已確認常勤職員的僱用計畫和合適人選
  • 已釐清日語能力要求由誰來符合
  • 已確認辦公室租賃合約允許事業用途
  • 已準備經專業人士確認的事業計畫書
  • 已在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網站確認最新作業方式

常見問題

Q. 為房產投資設立的公司,也能取得「經營・管理」嗎?
A. 會綜合判斷事業實體、規模和預期收益等。如果只是把租賃管理外包出去,可能很難被認定為經營・管理活動,建議事先確認。
Q. 資本額可以從國外匯入嗎?
A. 可以,但能說明資金來源和路徑的資料很關鍵。請整理好匯款紀錄和存摺影本。
Q. 已經持有許可的話,需要馬上增資嗎?
A. 過渡期內,會結合經營狀況等綜合判斷。不過,一般建議著眼過渡期結束,儘早開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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